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将1倍或2倍于人均GDP的数字作为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合适标准。然而,我们所观察到的这一数字往往较高,并且超过凭经验估计的限额标准。图3一l和表3—4显示平均的比例是人均GDP的3倍,非洲的平均率最高,欧洲最低。到1999年为止,单一国家中提供最高比例的国家是阿曼,达到人均GDP的8.8倍。1999年非洲几个刚刚启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赔付率也相当高,乍得的这一数字达到了人均GDP的14.5倍,研究中赔付率最低的国家是马其顿(人均GDP的干分之一)。
各国和地区对绝大部分的存款账户实施了保险。表3—5显示,实施全部保险的账户的比例超过了90%,但是,肯尼亚、尼日利亚、斯里兰卡、坦桑尼亚存款账户保险的比例较低。保险的存款值占总存款值的百分比非常低,这一幅度从爱沙尼亚、斯里兰卡的忽略不计到坦桑尼亚的12%;最高为意大利,达83%。
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尼西亚、日本、朝鲜、科威特、马来西亚、墨西哥、泰国、土耳其近来对各种类型存款及其他负债提供足额保险。智利为保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对活期存款足额保险,但对其他类型的账户提供有限保护。日本、朝鲜、墨西哥、土耳其这四个国家的综合保险要超过其正常的存款保险范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金融危机时实施足额保险,当情况趋于好转之时,马上实施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印尼、日本、泰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取消了全面保险的做法。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在2001年,实施了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墨西哥则计划在2005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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