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的要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方式、存款保险对象、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额度、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理赔、存款保险基金。众多要素构成了存款保险基本的运作方式。一、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机构的性质、类型、数目。
综观各国的情况,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不外乎有三种类型:(1)官办,即由政府创办与管理;(2)民办,即由行业协会出资办理;(3)合办,即由政府和银行界共同创建管理。
美国是最早建立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吸取过去由各州分散建立存款保护方案失败的教训后,1933年政府出面组织建立官方性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以立法形式赋予较高的独立性和较大的权力,与联储、货币监理局并列为美国三大联邦级金融管理机构。此外,加拿大、英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挪威等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都是官办的。
第二类是民办的存款保险机构,它是由银行同业协会在官方支持下组建的,典型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
第三类是官民合办的,由银行业与政府共同成立半官方性的机构负责存款保险业务,如日本。
从机构的性质看,存款保险显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因此不能由现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无法充当存款保险的营运主体。
至于机构的数目,是设置一家还是多家保险机构。这个问题与投保金融机构的性质有关,如果投保金融机构性质差别很大,设置单一的保险机构,就难以兼顾不同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像日本等国家针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两家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如下。各存款保险机构都设立相应的班子来处理日常的存款保险业务。理事会是最高权力部门,下设各职能部门,如法律、清算、银行管理、政策研究与战略规划、人事、公共关系等宋处理各种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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