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保险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投保人在购买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会让客户体检,体检是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的原则。但各类疾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仅以“健康体”作为唯一的投保标准是过于僵硬的,所以在医疗保险中某些投保人告知特殊情况后,仍旧可以参保,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投保人曾患疾病,但是目前是处于已治愈状态。
投保人自身疾病治愈后,投保需要告知公司进行核保,如果核保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参保的要求范围内,投保人均可以进行正常投保。
二、投保人没有患被拒保的疾病种类,但各项生理指标已处临界点。
投保人虽然没有重大疾病,但可能会在未来出现重大疾病等各项突发状况的,通过追加保费的形式也可在保险公司的参保范围内进行承保。
三、投保人重病后,检查身体状况良好。
投保人虽然以前曾患过某种重大疾病,但目前经过检查身体状况处于良好状态,这时候投保人采取除外责任的特别约定形式,仍旧可以进行正常参保。
1、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出现第三类状况:保险公司虽然对投保人进行了承保,但在保险公司条例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是不能理赔的。这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的疾病不能理赔之外,投保人如果出现其他疾病,仍旧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一点情况,投保人在投保时是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
2、因此保险公司面对广大参保者的承保大门还是属于较为宽松畅通的。所以问题的重点在于,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加以熟悉和全面掌握好保险公司的各项投保规则。
某投保人“患有三年的失眠史,在已经痊愈一年之后,近期在医院的体检报告属于正常状态。”但在该人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却因为“延期一年仍旧睡不着”,而又成了保险公司当时拒绝此人正常投保的理由。有不少人提出疑点,此人延期一年失眠的原因,缘于“公司给他租住的房子靠近菜场,环境嘈杂,换作谁都会睡不着。”在这项例子中,我们需要进行说明的是:保险公司之所以采取延期一年,再对其进行正常投保,是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的。
3、参保人处于嘈杂的环境之中,日常失眠固然情有可原,具备合理的原因,但如果此人具有长达三年的失眠史,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怀疑此人失眠的症状背后,存在着潜在的病因。保险公司因此决定延期一年,属“以观后效”之举。如果一年后,此人失眠消失,那么他当然可承保。如果失眠依然,那就会再次拒保。这一案例可以佐证,保险公司在承保或拒保方面,风险管控的尺度仍是比较人性化的。
所以医疗保险出现这三种情况依然可以继续投保。
提示:购买保险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投资,保险产品好与不好,适不适合,关系到自身对抗风险的能力的强弱,因此,购买保险务必找专业的保险平台或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咨询,不盲目跟风购买,选择真正贴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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