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与其他保险形式一样,是通过众多的保险人——金融机构以合理计算的负担形成一笔数量巨大的基金,作为经济补偿和赔付的物质保证,保障金融业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互助共济制度。这种互助共济的关系包括两方面含义:第一,保险机构(保险人)与存款性金融机构(被保险人)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即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量的货币(保险费)来购买保险商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为条件售出保险商品,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第二,是被保险人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通过存款保险,集中起投保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经济力量,以分担部分被保险人倒闭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山的特点。
尽管,存款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共性的一面,但它们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避免混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le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用“存款保护”(depositprotection)一词取代了“存款保险(depositinsurance)。(2)有经济学家(Bartholomew,1990)认为:“存款保险”一词属用词不当。因为,存款人(储户)并未购买保险;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费用,获取保护也同一般意义上的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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