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存款保险并不是无社会成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包括:
第一,政府为存款保险融资需要使居民承担直接的税收成本。而且知果这种税收的设计并非是中性的话,还会造成对经济主体的激烈扭曲,从而产生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这是存款保险间接税收成本。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就是道德危害。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存款者所施加的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的市场纪律约束被削弱,其结果便是增加了金融机构资产的风险,也间接增加了潜在的存款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三,政府为了克服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危害,旨在降低金融机构资产的风险的监管是必须的。然而根据爱德华·凯恩所称的“管制的辩证法”,堵塞一种漏洞创造了发展其他门路的动机;当这些新的漏洞被堵住时,仍然会产生其他漏洞。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对过多风险的承担,但在更大程度上,它仅仅改变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类型,而不是风险的数量。即便不是如此,对金融机构过多的监督与管理必然削弱市场竞争,牺牲效率。例如,为了克服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危害,办法之一就是根据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的大小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但Chan,GreenhaumandTakor(1992)证明:如果管制者希望有一个公平定价的存款保险费率方案,那么激励相容就会被牺牲。而要避免这种结果,必须允许金融机构享有租金。这种租金要么是直接通过明确的管制性补贴,要么是通过限制性进入金融机构壁垒来提供的。这显然损害了金融机构竞争效率。这些效率的损失也是应列入存款保险制度成本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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