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反,设计不好的存款保险制度(简称存保制度)往往不能提供激励机制,表现在:(1)维持一种隐含的,自愿的、缺乏基金支持的含糊不清的存保制度;(2)补救行动不及时;(3)提供过多赔额;(4)延迟对投保储户的清偿;(5)信息来源不足或披露不够;(6)存保制度受到政治或行业的制约;(7)机构间关系处理不当;(8)实施存保制度的时间选择不当。
为使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实施,必须切实解决如下问题:(])如何更好地修订有关法律、规则;(2)何类机构、何类存款属投保的范围;(3)何为合理的赔额水平;(4)征收多少保费;(5)基金的目标水平是多少;(6)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根据不同风险调整费率;(了)政府如何支持基金的清偿性;(8)监管部门需要什么样的资料;(9)哪些资料向公众公布;(10)存保机构如何既避免政府干预、又不失责任性;(11)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和存保制度三者间如何通力合作、共享信息;(12)在引入存保制度前如何重建、重组制度缺陷的金融体系。
从理论上讲,所有从普通公众处获取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参加存款保险,这是因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易于遭受资金流动性问题及清偿无力问题。然而在实施这一原则前,有两个实际问题需要提一下。首先,对那些未受到有效监督、未受到制度制约的金融机构进行担保是不实际的。对其进行保险,存款保险制度将遭受失败的风险。因此,只能允许那些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其次,有些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可能比商业银行更具风险,可能受制于不同的法律或规则的约束,可能为一并非有效的监管体系所监管。在此情形下,应创设分离的保险机制,采用不同的费率标准。许多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挪威、西班牙、美国均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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