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用人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这是总结前几年试点的经验教训,综合考虑筹资水平和各方面负担能力而确定的。从试点的情况看,规定单位缴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划人个人账户,一些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统筹基金超支的现象。
1999年以来,这些城市将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调整到30%~40%之间,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统筹基金超支的问题。如果单位缴费按工资收入6%的30%划入个人账户,则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8%,加上个人缴费2%,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将达到工资总额的3.8%,统筹基金将达到4.2%,大体相当于1997年全国公费医疗费用中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比例,个人账户基本能够承担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基本能够承担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具体到每一个地区,各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会有所不同,允许单位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有所差别;具体到每一个人,也要考虑职工年龄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计人比例。因此,《决定》规定,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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