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该提交的材料。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执业许可证副本;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隋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况不同,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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