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代表性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以深圳市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第二类是以镇江市、九江市为代表的“统账结合型”模式;第三类是以海南省为代表的“双轨并行式”模式。
(1)以深圳市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
1)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及组建方式,共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缴费,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种类型是住院医疗保险。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和领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实行基金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种类型是特殊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缴费,就医时不自付,缴费渠道与医疗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2)筹资方式。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缴纳,并且保底封顶,即缴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由财政、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缴纳,个人不负担;劳务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不负担;失业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不负担;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收缴和管理,公务员和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由市财政局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深圳模式最主要的优点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了多元化的保险方式,满足了不同的医疗需求,提高了保险覆盖面和筹资率;采用多种支付方式,强化了费用制约机制,对个人账户进行了改进;同时,拉开了个人账户与共济账户之间的自负段,缓解了共济账户透支和个人账户沉淀过多的状况,保证了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存在的问题是交费工资基数偏低,职工节约、积累和分担费用的意识不强,致使卫生资源仍有很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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