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待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患病职工住院、治疗和药物的费用。在医疗待遇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一方是进行医疗保险管理的经办机构;另一方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第三方是享有医疗待遇的患病雇员。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医疗保险法和医疗保险合同而产生。
1)保险人即医疗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在公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及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经办机构;在实行混合管理的公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也可以是法律认可的委员会或基金会(非营利组织)。
医疗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资格、能力和职责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他们的职责是管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档案、收支医疗保险费以及控制费用总额。由于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互助的特征,在公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属于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是相互对应的。
在实行私营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里,保险人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例如美国的蓝盾和蓝十字组织,就是美国最大的两家民营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公司。投保人也可以委托私人经营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法对私营机构的保证金和经营规则作出详尽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属于服务与商业保险相交叉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些相互对应,有些则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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