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年底,我国汽车维修企业有近30万家,从业人员大约为240万人,年维修产值约250亿元。其中一类企业1.14万家,二类企业5.76万家,其余为三类企业。
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隶属交通部公路司车辆管理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宅要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在维修企业的市场准人和等级管理方面制定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的国家标准,在规范维修行为的管理方面颁布了《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规范修理行为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对保险公司管理保险事故车辆修理,特别是在选择修理厂方面提供了规范和专业的标准和依据。如1997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国家标准就对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包括:设备条件、设施条件、人员条件、流动资金条件和质量管理条件等。
在事故车辆修理的管理中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了解汽车维修市场的情况,主要是了解维修企业的资质、维修质量、服务水准和价格水平等,建立对维修厂的考核和推荐制度。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修理费用的市场价格的变化,尤其是零配件价格,降低成本。二是建立一整套对事故车辆维修方案的确定制度,包括对合格修理厂的条件限制、修理费的确定,同时,通过建立修理厂的修理质量保证制度,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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