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车辆损失应遵循修复原则和会同验损原则,即确定车辆损失时应会同被保险人和修理厂进行车辆损失的确定工作。对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时还应有第三者或者其保险人参与损失确定工作。在确定车辆的损失之前,对于损失情况严重和复杂的,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对受损车辆进行必要的解体,以保证检验工作能够全面反映损失情况。车辆的损失是由其修复的费用具体体现的:对不经过保险人定损而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车辆,保险人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车损情况、修理情况、证明材料等,如不属实,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赔。一、确定车辆损失的基本程序(1)出险现场查勘记录,详细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部位和修理项目,逐项列明修理所需的工时,工时的定额(单价)、需要更换的零配件项目;(2)对于必须更换的零部件应进行询价、报价;(3)确定修复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并与被保险人和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协商,最后共同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受损车辆原则上采取一次定损。由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修理,或应被保险人要求推荐、招标修理厂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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