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除了车辆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精神损失、财产损失和车上承运货物的损失,从而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赔偿对象。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责任是基于保险车辆发生交通意外,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受到伤害,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应根据法院的判决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应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确定的方式可以采用与被害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
对于车上承运货物的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人员对受损的货物进行逐项清理,以确定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在损失金额的确定方面应坚持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注意掌握在出险当时的标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价值,确保体现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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