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业务人员应进行立案登记,正式确立案件,统一编号并对其进行程序化的管理。对不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应在出险通知书和机动车辆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上签注“因XX不予立案”,并向被保险人作出书面通知和必要的解释。本地公司承保车辆在外地出险,接到出险地公司通知后,应将代查勘公司名称登录报案、立案登记簿。五、委托与代理检验的管理当保险公司的车辆在外地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派自己的查勘人员前往出事现场进行检验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检验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查勘工作。如果事故较小,从经济的角度出发,通常是委托当地的某一机构进行代理检验工作。检验代理机构可以是承保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当地的专业检验公司,还可以是其他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机构。
在委托进行机动车辆的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一是在委托的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明确,即是委托进行查勘,还是委托查勘和定损,否则,容易产生争议;二是须对于委托的权限进行明确,一般是根据保险公司对被委托机构的了解和信任程度确定一个具体的委托权限,如5000元金额内的委托,从风险的控制的角度出发,第一次委托的金额不宜太大,可以采用逐步追加的方法;三是对于委托的案件建立跟踪制度,毕竟是承保公司更关心理赔服务质量,一旦被委托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其后果还是要由承保公司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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