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0年版统颁条款费率在2003年4月1日退出市场,各保险公司将更注重新保险产品开发,新的险种将不断出现,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服务: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设计则是设计新险种的关键。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设计原则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如前所述,国家法律和法规是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方式。除了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主要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将于2004年5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明确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
2.满足市场需求只有符合和引导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才有生命力。
(1)要弥补原有保险产品未覆盖的领域。如有的保险公司已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障范围。
(2)保险费率要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一致。费率过高投保人不能承受,过低则不利于保险公司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所以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科学厘定。
3.简明原则
(1)文字简明,尽量避免使用难懂的专业术语,让社会各界容易理解,否则,既不利于扩大市场,又易误导消费者。
(2)手续简便。繁琐的投保手续会失去一部分潜在的客户,所以要多开发一些综合性保险合同,提供全面的保障:用一张保险合同代替多张保险合同,以减少经营费用,还可以多开发团体保险合同,这样不但可简化投保手续,提供团体优惠,还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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