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按地区、职业和行业共分为八类:18家地方医疗保险局(也可称为基金会或公司),386家企业医疗保险局,43家手工业医疗保险局,20家农业医疗保险局,7家职员的替代保险局,6家工人的替代保险局,1家海员医疗保险局和1家联邦矿工保险局。这些医疗保险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的经济实体,按公司法组建,具有法人地位,实行自我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是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依地方、行业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形成的。在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内部,由雇员和雇主共同平等负责,并接受国家的监督。
从1994年起,在各类医疗保险局和各个医疗保险局之间建立了全联邦统一的、以与地区基金会、地方基金会签署合同,执行协议。总会由雇主及雇员代表各13名组成;地区和地方基金会由雇主和雇员各8名组成。基金会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成员由雇主委员会和工会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5年,只可连任一届。总会由政府任命4名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这名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总会的经理由政府征求董事会意见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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