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英国政府提出“国家卫生服务”的口号和建议,并提出医疗保险服务的三个原则:要对每个人提供广泛的医疗服务;卫生服务经费应该是全部或大部分从国家税收中支出;卫生服务应该由初级服务、地段服务和医院服务三个部分组成。初级卫生服务由通科开业医生提供,地段服务由当地政府提供,医院服务主要是提供专科医疗服务。1948年,英国通过了《国民医疗保健服务法》。实行了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国有化,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是国家卫生工作人员。
1964年,英国又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对所有公民提供免费医疗。该法规定,凡是英国公民,无论其有多少财产,均可免费享受公立医院的医疗,患者只需付挂号费。
今天,在英国医疗总费用中,来自政府税收的费用约占79%,其他费用来自社会保险缴费、患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社会保险基金部分是由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民保险金)中用于医疗保险开支的部分,约占整个医疗费用总开支的15%;患者就医时,可以享受免费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药品,但要自付挂号费。对镶牙、配眼镜需收取少量费用,还要交一定数额的处方费。但对16岁以下儿童、孕妇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母亲、60岁以上妇女和65岁以上男子、津贴领取者以及领取家庭补助的低收入者,不收处方费。[3]患者自付费用部分约占医疗费用总开支的4%。此外,来自土地售卖的收入约占医疗总费用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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