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说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补充医疗保险按主办机构和经办机构可以分为四种形式:由政府主办和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或单位)主办、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组织主办和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
1.政府主办和经办的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完全由国家主管和经办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出:“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5月出台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对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补助政策的原则、范围、经费来源、经费的使用、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用和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将全部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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