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自治区教育厅、宁夏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保险管理和经营行为。《通知》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根据《通知》,校方责任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投保主体是学校或学校主办方。各级各类学校的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元,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任何单位和学校均不得向学生收取。
由学校以县或以校为单位统一投保,不得有意推延投保期限,不得挪用或缓交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各学校要适时组织对校方责任保险有关工作开展自查,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教育保险承保理赔环节的管控,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工作中,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行业优势以坐扣保费、截留保费手段获取手续费、回扣费或其它利益;不得以各种方式套取费用;不得暗中索要收受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向保险机构索取任何好处费或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应由学校支付的各类会议费、场地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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