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满足职工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3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于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中山的职工将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消费。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此次新政增设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在中山已有房产但不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前三个月缴存金额30%,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元。
另一个较大的影响是,新政延长了一次性购房、分期付款购房和自建房的提取时限。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改为“三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助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从“可以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和房款全部付清后各一年内提取一次”改为“只能提取两次,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房款全部付清后(购房发票开立之日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从“可以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一年内各提取一次”改为“只能提取两次,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
此外,新政还缩短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提取周期,从原来的90日缩短为30日,此前已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转账的缴存人在下个提取日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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