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支付方式,确保生育妇女生育待遇。此次调整,改变了以前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此外,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此次政策调整也作了统筹安排。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保障,保证了生育妇女均能获得必要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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