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近日,我省有关部门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当月,由所在企业到当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为其在企业起薪月的全额工资,自第二年起,企业和个人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规定还要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当月起,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备案手续;跨统筹地区转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上述人员如原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转入企业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的,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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