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就业服务局获悉,从2004年8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320元/月调整为368元/月,月标准提高48元;门诊医疗费标准由16元/月调整为18.4元/月,月标准提高2.4元。
该局已于日前发文通知省直各参保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前不久,我省已经调高了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调高到了460元/月。因而,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其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相应调整,如:失业人员可以领取的门诊医疗费;住院治疗者申请领取的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另悉,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补助金的标准也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高而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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