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该项保险不论施工单位是否愿意、经济状况好坏、工程造价多少,必须投保。
二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
三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四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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