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单位和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来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介绍,本市普通职工是以工资为基数来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而工伤职工没有工资,领取的是伤残津贴。由于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单位借此不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切实维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次本市决定,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在2007年4月1日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单位和个人应以工伤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拒绝补缴的单位,处罚方法与不为普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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