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社厅宣布,从9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分别提高到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1085元/月执行。
据悉,2013年9月1日,我省执行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标准分为三个区域,分别为910元/月、714元/月、630元/月。按1085元/月执行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924元/月执行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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