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先生是广汉某建筑公司的修理工人,2016年4月22日,他修理机器时被正在运行的机器夹伤右手。
因向先生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保额为340500元的新华保险《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合同约定,新华保险德阳中支支付意外医疗费用19650.1元及住院津贴4500元,共24150.1元。后经新华保险审核,最终认定向先生属于残疾金理赔范畴,并赔付其18万元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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