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医疗(生育)处(市结算争议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实施意见,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拟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3.牵头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4.牵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审定管理、监督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5.拟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6.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7.牵头负责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工作和市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8.牵头负责医疗保险的诚信督察工作;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医疗救助工作;10.参与本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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