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理赔中,关于私家车保险的理赔纠纷一直都不少,那究竟是车主自身的过失还是保险公司的原因?当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接下里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几个私家车保险理赔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文篇幅较长,望各位耐心阅读,并读有所收获。
一、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怎么办?
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
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车主鲁某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
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
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
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
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
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二、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怎么办?
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租车费谁来付?
顾某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
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
顾某认为是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发生租车费损失,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30日内定损。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某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
顾某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所以判决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展开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