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招用农民工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佣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医疗保险
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随单位按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和农民工分别按6%和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和普通城镇职工一样拥有医保个人账户,用来支付门诊和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 生产经营困难且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或行业,可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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