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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20日内反悔应得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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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次中国保险法的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就中国保险法的修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中国保监

本次中国保险法的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就中国保险法的修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中国保监会作出的说明,本次中国保险法的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次修改将从六个方面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 首先,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其次,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为此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四,完善保险客户信息完整性的规定。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 第五,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执法依据。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 最后,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
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此外,本次修改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如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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