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中,有这样一类职业群体: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这类人就称作“保险代理人”。在车险中,保险代理人就颇受欢迎。许多车主由于在第一次投保车险的时候没有经验,常常不知道如何为爱车选择合适的保险,这时候就会寻求车险代办人的帮助。但是选择车险代办人要谨慎,并非所有的代办人都是值得委托的,若是遇到一个不负责任的代办人,那在需要理赔的时候车主可就麻烦了。
一、案例起因
前两年,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从事审车和代办保险的中介人员未及时代购保险和审车,委托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无法理赔而引起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8年2月,陈某因审车来到被告李某某的门市,除审车外委托被告李某某代为办理保险,约定的是:交强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并交了2800元。2018年3月,陈某驾驶川XXA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保险理赔问题陈某之母胡某找到李某某,才知李某某收款后尚未为陈某所驾驶车辆投保,致使陈某死亡未得相应的理赔。胡某某遂将李某某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李某某作为从事该行业多年的中介人员,在本案中明显是以有偿服务为主要目的,在陈某将车辆的相关手续交到其手中后,根据其职业和交易习惯应对该车辆的保险费到期时间进行审查核实并按时交纳保险费。
但李某某在陈某的车辆保险费到期后未明确告知陈某,且在双方明确约定了保险费的投保内容和预交部分保险费后也未为陈某车辆办理保险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其违约行为致使陈某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103243.10元。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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