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那么新修订和以往又有什么变化呢?记者从成都交警了解到了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规定的解读。
一、如何异地处理“电子眼”违法?
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大家是否觉得来回奔波既费时又费力?
据交警部门介绍,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了。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记住这一点就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如何更快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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