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住房缴存比例分类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文住公管发〔2011〕17号):
二、非文山州地方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三、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企业缴纳的工资基数计提缴交 的规定,结合文山州统计局所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551元。请各缴存单位按照所在县(市)的工资基数作为核定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
3、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