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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通知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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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提取业务的通知》(宁公管委〔2015〕1号)精神,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住房、提取业务进行如下调整:一、合理确定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正常缴存

根据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提取业务的通知》(宁公管委〔2015〕1号)精神,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住房、提取业务进行如下调整:
一、合理确定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一年以上,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正常转移接续手续合并计算。
3、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L175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4、普通住房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公布的住房面积为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适当放宽贷款标准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三、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
1、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地区,在省外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多可延长到30年。
四、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
1、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状况良好、且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对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情况、房屋价格、首付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后,符合条件的,其贷款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上浮,上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2、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客观评价贷款职工信用等级,在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五、改进业务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此款所指购房行为不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
2、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父母、子女在本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年内无逾期记录。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包含单身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次,月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月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2年未再就业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凡因上述情况需的,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通知由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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