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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宜宾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的比例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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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规定,现将宜宾市住房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出调整,通知如下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规定,现将宜宾市住房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出调整,通知如下:
一、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时,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所购住房未与公积金中心开展按揭合作,而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撤消贷款抵押物登记;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宜宾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3、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无连续逾期或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4、申请转的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共有产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具备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
6、申请转住房时,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7、申请人及配偶未用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或装修该套住房;
8、房贷套数认定按现行规定执行;
9、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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