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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游受伤旅行社获了赔偿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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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如今,旅游消费越来越火爆,随之而来的意外受伤事件和各种旅游纠纷也越来越多。昨天,江北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游客状告保险公司的官司:市民吴女士参团台湾游,在高雄机场乘坐大巴

如今,旅游消费越来越火爆,随之而来的意外受伤事件和各种旅游纠纷也越来越多。昨天,江北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游客状告保险公司的官司:市民吴女士参团台湾游,在高雄机场乘坐大巴车放行李时,因为游客太多,发生拥挤,吴女士倒地摔成骨折。吴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参团台湾游游客被挤摔骨折 吴女士今年50多岁。2013年12月,吴女士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台湾游合同,旅游费用为3400元每人。2013年12月8日,抵达台湾高雄机场后,旅游公司联系了大巴车来接游客。在往大巴车底部行李舱放行李时,因为旅客太多,发生拥挤,吴女士摔倒在地,随后被送进高雄本地医院救治。
吴女士原本期望的台湾游,因为意外成了泡影,她在医院住院7天,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回渝后,吴女士又在重庆医院进行了后续治疗。经司法鉴定,吴女士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用需8000元,护理期限为120天。 告赢旅游公司 再告保险公司 前不久,吴女士将签约的旅游公司告上渝中法院。今年7月,渝中法院判决了该案,法院判决,因为吴女士自身要负次要责任,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承担吴女士索赔金额的80%,赔偿吴女士100422元。
最近,吴女士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江北区法院,昨天,江北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吴女士向法庭陈述,当初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时,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者同意委托赴台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30元。作为此次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单位,应依规定承担旅游者吴女士的全部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吴女士医药费、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庭审焦点1 吴女士摔倒究竟属不属于“意外”? 昨天的庭审中,原告吴女士本人没有出庭,而是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起诉。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吴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旅游者太多拥挤造成的,属于第三者侵权行为,不属于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意外”,吴女士应该先行起诉侵权的第三者,即造成她受伤的其他游客。 原告则反驳,造成吴女士受伤的第三者,是不特定的第三者,应该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
庭审焦点2 投保人为旅游公司而并非游客? 原告律师认为,吴女士委托旅游公司通过网络下单,向某某保险公司投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确认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进行赔付。 被告则认为,该旅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该年度一年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依据这份合同,投保人为旅游公司,而非原告。
庭审焦点3 先获了赔偿,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告称,根据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药费用的剩余部分。原告则认为虽然渝中区法院已判决旅游公司承担的责任,但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应赔付责任的理由。 昨日法院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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