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由2013年的280元提高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80元、省级财政负担70元、市级财政负担28元、县级财政负担42元;对54个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财政负担220元、省级财政负担70元、市级财政负担12元、县级财政负担18元。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一般县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再负担28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再负担12元,对济源市再负担14元。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由2013年的30元提高到3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1元、省级财政负担7元、市级财政负担3元、县级财政负担4元;中央财政对54个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县人均再负担7元;省财政对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非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县)人均再负担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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