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政府批转了福建保监局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明确如下要求:
一是明确参保单位。福建省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费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
二是建立组织监督机制。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
三是明确承保公司的确定方式。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保险理赔服务。承保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五是建立小额赔付简易处理机制。1.5万元以下的小额赔付可由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调解,在赔偿限额范围内,由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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