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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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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执行了5年的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将再一次进行调整。日前保监会就《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执行了5年的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将再一次进行调整。日前保监会就《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这也是自2010年进行调整以来的再次调整。2011年将限额从5万元上调至10万元,最新的《征求意见》中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所谓死亡人参保险限额,是指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累计限额。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给自己的子女购买多份保险,总额不能超过限额。最早的标准是1999年的5万元限额,2011年4月1日调整为10万元。
《征求意见》显示,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这一标准的每次调整,都显示了保险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进行。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要求。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在于,在限额上考虑了年龄的需求,分为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以上,不再对未成年人采取“一刀切”的保额限制。业内专家认为,这是行业发展与时俱进的体现,有利于推动少儿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开发。
对未成年人的死亡赔付设定最高上限,是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计算在里面,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时可不受限制;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遇到航空意外伤害时不受限制,而是按实际赔偿计算;三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可以不受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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