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医改领导小组7月24日会议精神,为支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新模式,从2012年8月1日起,我省调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省、州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的比例。
据悉,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金额,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统筹基金的月平均额为基数,对省级和州(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周转金的预拨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对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周转金仍按基数的80%、90%预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医保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收回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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