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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险企拒保交强险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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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违规尚未杜绝,监管不会松懈。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11月份,银保监会共对8家寿险公司进行了处罚,合计罚款金额为159万元,其中4家上市险企的总罚金占比超过四成。从环比增速

违规尚未杜绝,监管不会松懈。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11月份,银保监会共对8家寿险公司进行了处罚,合计罚款金额为159万元,其中4家上市险企的总罚金占比超过四成。

从环比增速来看,今年10月份,共有17家寿险公司被处罚,合计罚金达到763.5万元。对比来看,今年11月份寿险公司被罚金额环比大幅下降79%。不过,销售误导仍是11月份寿险公司被罚的重点。

销售误导仍存

从11月份处罚原因来看,与银行理财收益进行对比销售、“两三天要停售”等炒停售、故意隐瞒信息等五花八门的销售误导,仍是11月份寿险公司被罚的重点。

颇有代表性的是,山东保监局检查发现,某大型寿险公司临沂中支及相关人员存在的3项违规行为中,有2项涉及销售误导。

一是,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2018年,该大型寿险公司临沂中支6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宣称疾病确诊后保险公司即可赔付,与实际不符;2017年至2018年,该公司另外5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宣称“收益比银行利息高”、“两三天就要停售”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二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8年3月份,该公司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在向投保人销售某保险产品时,未向投保人告知该产品退保损失情况。

如果说上述行为属于代理人个人行为的话,那么,有些销售误导则属于公司行为,一些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诱导代理人进行销售误导。

例如,山东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某大型寿险公司聊城分公司存在以下两项违规行为:一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及2018年1月份-7月份,该公司及其下辖分支机构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2018年7月份,该公司在销售人员培训会上使用的课件存在不规范内容,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实际上,销售误导是保险销售中的一大顽疾。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人身险投诉情况中,分红型人寿保险销售纠纷占销售纠纷投诉的46.67%,主要反映承诺固定分红收益、隐瞒保险期间或缴费期间、隐瞒退保损失、与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做简单对比等问题。

就销售误导,银保监会近期也密集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一是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多家险企因费用造假被罚

除销售误导之外,多家险企还因为费用造假被罚。

例如,大连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某寿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在2017年5月份至2017年9月份,存在汽油费用不真实的情况,涉及金额15.19万元。该问题未在公司“治乱打非”自查报告中反映。此外,在2017年7月份,该公司未经批准变更其第一支公司营业场所,截至2018年7月13日仍未取得监管批准。

大连保监局的另一则处罚函也显示,某外资险企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存在会议费用不真实的情况,涉及金额7.38万元,且上述问题未在该公司“治乱打非”自查报告中反映。

一家银行系险企基层销售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寿险公司财务数据造假,要么是套取费用补贴一线销售人员、提高激励,要么是补贴渠道手续费,还有就是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归根到底,还是手续费竞争。

除上述几大被罚原因之外,个别公司还因为业务不合规被罚。11月30日,青海保监局公布的处罚函显示,发现某上市险企寿险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在2016年8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在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赔付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赔付金额超出报备条款规定限额。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风险提示表示,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查,该保险机构存在以投诉人摩托车为外地牌照且公司暂时没有单证为由,拒绝承保投诉人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相关保险机构罚款5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以没有交强险单证为由,或设定不合理限制条件等,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交强险。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后,未及时反映、解决问题,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方面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机动车将失去相应的保险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护局因此提醒消费者: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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