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有关通知精神,海原县提高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依据2014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673元标准,海原县对20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这四类人员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由去年每人每年139元调整为153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70%107元,县财政承担30%46元。
这是自2010年启动新农保试点、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以来,海原县连续4年提高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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