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本月起,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凡本月起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同时,全面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即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主要参考指标,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同时将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基金结余等因素纳入参考指标范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份前完成核定,在调整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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