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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车损险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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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中国银保信、各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印发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本文为2020年最新车损险示范条

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中国银保信、各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印发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本文为2020年最新车损险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 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 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第十二条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 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 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 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 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 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 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 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 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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