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
(四)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五)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二十五条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保险人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认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免赔额。
其中,保险损失金额等于实际损失扣除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7律)。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单相关资料的原件并按照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予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责任开始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书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被保险人)和承包人(投保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2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3 投标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书”的文件。
1.4投标书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书后的称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
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日期和期限: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险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4.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致使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相关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前23条)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展开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