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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前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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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招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

(二)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六)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

(七)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

(八)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

(五)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六)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3金金额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第十二条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基础资料、资质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其备案证明等;

(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材料文件;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项目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的,投保人应于保险责任起始日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相关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后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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