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根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京医保发﹝2014﹞34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员因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通过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1、急诊住院未持社保卡的费用;2、在外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3、收费票据;4、住院费用结算单;5、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6、急诊入院证明;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其他情况材料:申报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单位计生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均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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