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它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
一、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
《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二、科学制定监管指标
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三、加强穿透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四、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加强信息披露
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六、是强化监管职能
《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银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了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短板,持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
一、发布《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
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
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
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
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我们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二、银保监会对关联交易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答: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按照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总体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明确关联方认定标准和关联交易类型。
第三章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限制,明确不同类型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并对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设置比例监管指标。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并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统一交易协议的管理和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规定报告和披露的内容、时限、路径等以强化外部监督。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规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查措施,依法完善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对《办法》中专业用语进行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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