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早晨7时30分许,孟某驾驶出租车经迎泽西大街公园路口时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孟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5.8万元,而张某家属也出具了收条。 之后,因赔偿问题,张某将孟某及为其车辆办理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万柏林区法院,而法院的判决不仅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张某24万余元,也确认了孟某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判决后,孟某认为自己垫付的钱也在保险险额范围内,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垫付的费用,却遭到拒赔,理由是孟某无法提供医疗费票据。
为此,孟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万柏林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了孟某为张某垫付医疗费用的事实,且孟某垫付的医疗费属于且未超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孟某垫付的医疗费用5.8万元。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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